关于在本市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2006-06-13 10:44:47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在本市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要求,本市将在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依靠各级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公务员对推广普通话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公务员树立讲普通话的意识,增强学习、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机关办公规范化建设,把推广普通话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列入工作议事工程。要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考核措施,激励公务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三、各级机关应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公务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话不熟练的公务员更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强化普通话训练,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四、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中有关公务员讲普通话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实行国家公务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从今年10月起,各级人事部门开始启动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先抓试点,然后逐步推开。具体达标指标是2001年底达到25%以上;2002年底达到70%以上,2003年年底前实现基本达标。
本市国家公务员普通话等级达标要求如下:
  1.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为三级乙等(60分)以上;
  2.  1954年1月1日以后至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市区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郊区为三级乙等(60分)以上;
  3.  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
  4.  从2002年起,本市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五、本市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市、区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区县人事局负责区县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
  培训以自学、互帮互学为主,辅以集中辅导。要结合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市或区县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负责普通话培训的业务指导,需委托培训或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和部门,可与其联系。
  各参试人员都必须参加为期一天的测前培训。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测前培训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实施。区县机关公务员测前培训的有关事项可与区县教育局(区县语委)联系。
  全市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统一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具体实施。
六、本市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部门按上述办法执行。
 
(沪人﹝2001)128号 20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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