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
2006-06-13 10:44:4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的要求,市教委、市语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02年起,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逐步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九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在中专、职校、技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素质、提高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和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在本市中专、职校、技校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现阶段测试对象及达标标准为:
        1. 1954年1月1日一一1963年12月31 日之间出生的教师:专业技能教师应达到三级乙等(60分)及以上水平;文化基础课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及以上水平。教授普通话口语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水平。
        1964年1月 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专业技能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及以上水平;文化基础课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水平。教授普通话口语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92分)及以上水平。
        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1954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管理人员,普通话合格标准为三级甲等(70分)及以上水平。
        3. 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均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水平。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实施。各类人员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需按规定交纳测试费。
        四、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师资格管理条例》,本市将逐步实施中专、职校、技校教师持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同时,将逐步把普通话合格、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纳入对中专、职校、技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的评价考核体系。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语委,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对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重要意义的认识;要认真部署,确保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正常开展:
        1. 要加强统筹和协调,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对教师的培训测试,到2003年底,应完成应测总人数的30%,2004年底达到70%左右,2005年底基本完成;要积极推进对学生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2. 坚持“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原则,认真组织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普通话培训,确保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健康规范地开展。要将普通话培训纳入教师职后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普通话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语文课以及普通话口语课的主渠道作用,并通过选修课、课外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普通话教学与训练。
        3. 在推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同时,应做好新教师的普通话把关工作,原则上,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新教师上岗都需持有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沪教委语〔2002〕2号  2002年5月9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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