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语委办关于转发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12-02 10:44:47
各有关系统、区县教育局、各高校、有关中专、职校:
 
    普通话水平测试开展十年来,在各区县教育局、各高校、有关中专、职校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全市已有20余万人接受了测试,对提高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素质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讲普通话的氛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切实贯彻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运作,2003年,教育部、国家语委下发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部长令第 号),要求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经上海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上海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3]87号、沪价费[2003]67号)。请各单位及时将新的收费标准向应试者告知,并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使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健康稳步地持续推进,更好地为提高各类人员的语言素质服务。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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