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语委办组织召开上海内地新疆班、西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工作会议
2010-08-02 00:00:00

 

 

     2010年7月30日上午,市教委基教处、语管处、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语测中心”)在市语测中心召开本市内地新疆班、西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工作会议,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交大附中等试点学校的老师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听取华东师大蒋冰冰博士所作的关于《上海内地新疆班、西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补充教材》(二稿)的编写说明,听取了试点学校冯静华、陈永珍老师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编写工作应体现三个原则:一是切实提高民族班学生的普通话水平,重在应用;二是编写材料应根据新疆、西藏班学生学习普通话的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训练;三是教材内容应尽量体现新疆、西藏的民族特色。
    市教委基教处金松同志代表基教处对前一阶段本市民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筹备工作作了充分肯定,并就教材和教学工作中体现民族工作要求,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推进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提高民族班学生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努力提高民族班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促进本市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会议认为,推进民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会议同时认为,民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推进工作,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市普通学校民族班学生的具体情况,逐步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会议特别强调,语言文字在增强国家和民族认同感方面能发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两年西藏发生的“3.14”事件和新疆发生的“7.5”事件更警示我们当前增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我们从语言文字工作角度多为民族地区办实事,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贡献力量。民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
    会议在听取了市语测中心朱青春、乔丽华同志所作的《上海召开民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推进工作方案》介绍,凌晓凤同志作了总结发言。她说,民族班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各校可围绕提高民族班学生的语言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立足于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融合,将普通话培训渗透在语文和课外活动教学之中,并通过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征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确保宣传的覆盖面与参与培训测试的参与面,使推广普通话活动与学校语文生活紧密结合,与学校语言文字日常工作有机衔接。
    最后,夏瑛同志就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工作设想和工作步骤。  

 
 
Copyright 2004-2009 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 版权所有 沪B2-20050083号 沪教J6-20100004
上海慧龙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