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在本市广电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语[1994]43号《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在本市广电系统(含教育电视台,下同)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是以汉语传送的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电影、电视剧、话剧必须使用的规范语言;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等专业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同时这些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也应该在全社会起到楷模作用。在本市广电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对全社会推广普通话工作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现阶段本市广电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象为: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市市、区县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出声像的记者、编辑和电影、电视剧、话剧演员、配音演员、以及相关学校的毕业生。播音系列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艺术系列的演员、配音演员及相关学校的毕业生都应达到普通话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出声像的记者、编辑应达到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广电系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按照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组织实施。测试时间为每年4、5月间和10、11月间进行。测试地点一律安排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内进行。整个广电系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广电局统一部署进行,争取在3至5年内,对被测对象全部测试一遍。
四、经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均可获得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从1996年起,市广电系统将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凡普通话水平不合格者,必须在一年内达到要求,否则将不予聘任。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工作,广电系统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并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妥善安排好被测人员的培训、测试时间,保证测试工作有效、顺利地开展。
六、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根据中央三部委文件中关于''试工作要合理收费'的规定,向被测人员收取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测试费。
(沪语委(96)第5号 1996年5月8日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