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的要求,2001年起,在本市高校中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九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在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素质、提高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和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现阶段测试对象及达标标准为:
1.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中,教授普通话语音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他教师的普通话合格标准为:1954年1月1日——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三级甲等(70分)以上水平;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管理人员,普通话合格标准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水平。
3. 师范类和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均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师范类中文系学生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鉴于目前社会各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语言素质要求逐步提高,各校应加强对非师范类学生的普通话辅导培训,积极推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三、应测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认定,以上海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的《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中认定的成绩为准;其他普通话等级证书,必须盖有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或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印章方为有效。持有多张证书的,以成绩最好的为准。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实施。测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6月和10-12月。各类人员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需按规定交纳测试费。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性很强工作。各校领导应充分重视,认真部署,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正常开展:
1. 学校应加强协调,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实施。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到2002年底,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数应不低于应测总人数的30%,2003年底达到70%左右,2004年底基本完成。
2. 各校应结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教委、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结合信息化时代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迫切要求,结合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对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重要意义的认识。
3. 坚持“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原则,认真组织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普通话培训,确保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健康规范地开展。对目前普通话使用较为困难的人员,应创造条件,安排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普通话水平。
4. 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的条件和职业素质。各校应结合《教师资格管理条例》的贯彻,逐步实施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在推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同时,应做好新教师的普通话把关工作,原则上,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新教师都需持有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沪教委语[2001]7号 2001年10月15日下发) |